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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镇“项目制”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8-12 12:19:35  来源: 樟木头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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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樟木头镇“项目制”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项目制”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东人社发〔202224)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樟木头镇产业人才技能素质水平,为樟木头镇产业结构向高质量转型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樟木头镇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樟木头镇“项目制”技能培训(以下简称“项目制培训”)指按本办法公布的培训项目和规定程序开展,并在我镇辖区内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单位指培训申报单位。培训单位须为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樟木头镇内开展项目制培训的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

  作为培训单位的企业,在未依法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前提下,培训对象仅限本企业员工;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在取得相关培训资质后,可开展与本院校开设专业相关的培训项目。

  第四条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和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包括居民、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重点群体等。

  培训对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培训单位方能申请补贴:

  1.具有东莞市樟木头镇户籍或东莞市非樟木头户籍在樟居住人员。

  2.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地址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内。

  3.在樟木头镇用人单位就业(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为准)。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五条培训单位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镇财政承担,每年安排资金预算。

  第六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根据市下达培训任务及实际需求申报年度预算。镇财政分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实际用款需求下达用款额度。

  第七条培训补贴按培训班次进行拨付,补贴计算标准为30/课时/人,每人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章  培训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培训项目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为重点,围绕《樟木头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樟木头镇产业发展现状,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确定。

  培训项目名称参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时长一般设置4-50课时(45分钟为一个课时)。

  第九条培训项目确定后形成培训项目目录,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另行公布。培训项目动态管理,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可根据培训需求或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第十条有意愿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单位从公布的目录中选择培训项目,结合职业(工种)基础知识、操作技能、工作内容等编制培训课程或培训教案,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备案通过后按计划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可采用线下、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

  线上培训所选用的平台应运行稳定,功能模块设置合理,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登录、学习的功能,实现培训过程数据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培训备案。培训实施前,培训单位登录东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综合管理系统填报培训信息,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备案申请。同时,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项目制”技能培训备案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3.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当包含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的及预期效果、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培训师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考核方式等。

  4.线上培训需提交《线上培训平台信息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备案审核。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到备案申请后,需在开班前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培训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开班前,培训单位登录东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学员信息。培训过程中,培训单位要做好培训管理,严格按备案计划实施培训并保存培训资料。

  线下培训应保存的资料包括:培训考勤表(签到表);每期培训班的培训照片或视频(不少于2分钟);培训考核结果;《学员培训结果汇总表》(附件3)。线上培训的应保存平台学习记录,包括:学员登录时间、每次课程学习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线学习时长、课程时长、考核信息等。

  第十五条培训监管。培训过程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可通过随机现场检查或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管,主要检查实际参训人员、授课秩序、课程内容是否和方案一致等。现场检查的应填写《樟木头镇“项目制”技能培训检查情况表》(附件4)。

  第五章  补贴流程

  第十六条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可按班次申请培训补贴。补贴申请须在培训结束之日起30日内,登录东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并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项目制”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

  2.东莞市“项目制”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名册表(附件6)。

  3.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

  4.培训考勤表(签到表)。

  5.学员培训结果汇总表(附件3)。

  6.培训照片(不少于3张)。

  7.培训考核结果。

  8.补贴学员佐证资料(东莞市樟木头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东莞市非樟木头户籍在樟居住人员提供在樟木头居住地址证明或承诺书,外市户籍在樟居住人员提供居住地址为樟木头镇内的有效居住证,在樟就业人员提供社保缴费凭证)

  9.线上培训的还需提供平台学习记录。

  第十七条补贴审核及公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到补贴申请后,若发现培训课时不实、质量不达标或存在其他违规情况,情节较轻的应扣减补贴金额,情节严重的应取消本班次补贴。

  审核通过后,在东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综合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补贴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有关资金拨付手续,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将补贴款拨付至培训实施单位账户。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樟木头镇项目制培训工作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培训预算,确定樟木头镇培训项目及计划人数,审核备案和补贴申请,监管培训过程,统计培训数据,安排和跟进补贴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镇财政分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复核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培训单位要自觉履行培训主体责任,对培训及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做好培训过程管理,配合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培训单位以伪造资料、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按规定追回相应资金,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在我镇申请培训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樟木头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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