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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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违法行为时,举报人要清楚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被举报场所名称、地址、该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举报有关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87751506传真号码:87773506电子邮箱:fgsafety@163.com举报地址:东莞市凤岗镇三联路88号凤建大楼5楼镇安监分局。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举报人必须以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举报,以便核实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二)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镇安监分局事先尚未知悉或掌握有关情况的,属有效举报,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根据被举报隐患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由镇安监分局决定奖励金额。
第五条 每起有效举报奖励金为300-8000元。
(一)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奖励:
1、现场危化品存量100公斤—500公斤(含500公斤)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励;
2、现场危化品存量0.5吨—2吨(含2吨)的,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3、现场危化品存量2吨—5吨(含5吨)的,给予2000—4000元的奖励;
4、现场危化品存量5吨—8吨(含8吨)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5、现场危化品存量8吨—10吨(含10吨)的,给予6000元的奖励;
6、现场危化品存量10吨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按以下标准奖励:
1、现场烟花爆竹存量50公斤—200公斤(含200公斤)的,给予300—500元奖励;
2、现场烟花爆竹存量200公斤—500公斤(含500公斤)的,给予500—1000元奖励;
3、现场烟花爆竹存量500公斤—1吨(含1吨)的,给予1000—2000元奖励;
4、现场烟花爆竹存量1吨—2吨(含2吨)的,给予2000—4000元奖励;
5、现场烟花爆竹存量2吨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六条 受理及奖励程序:
(一)镇安监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时,应将举报内容详细记录在案,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核实处理。
(二)经查实属于有效举报,由镇安监分局依奖励标准填写《凤岗镇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举报奖励登记表》,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由镇安监分局依据所留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镇安监分局办理奖励金领取手续。受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办理相关手续时,镇安监分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实领奖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备案,无误后由领奖人员签名方可发放奖励金。
(五)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镇安监分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凤岗镇整治危险化学品举报奖励办法》(凤府办〔2008〕47号)。
凤岗镇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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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黑油”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经科信局”)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辖区内“黑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照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油”违法行为包括:
(一)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点。即未获得工商、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点。
(二)无照无证无牌的非法改装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即未获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品的流动车辆。
(三)非法加注行为。即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橇装装置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只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7754171;
(二)信件举报,寄送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号经济科技信息局;
(三)信访举报,举报人可到镇经科信局现场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透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二)镇经科信局根据举报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
第八条 经镇经科信局核实,对举报“黑油”违法行为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分有固定场所的“黑油”违法行为和流动性的“黑油”违法行为两种情况计发奖金。
(一)有固定场所的“黑油”违法行为:
1、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详细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每起奖励2000元;
2、举报内容和查办事实相符,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和部分证据但不直接协助查处,每起奖励1000元;
3、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每起奖励500元。
(二)流动性的“黑油”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相符,能提供证据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每起奖励3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三)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镇经科信局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镇经科信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
(四)领取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需填写《打击“黑油”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经镇经科信局审核后,举报人签名领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有关部门已经发现并作出处理的“黑油”违法行为。
(二)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黑油”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格查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镇经科信局年度部门预算,从打击“黑油”专项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经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凤岗镇“黑气点”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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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以及更好地打击我镇辖区内的非法经营燃气点(下称“黑气点”)。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打击“黑气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举报“黑气点”,且举报内容经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调查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内容经立案调查属实,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案件举报人的奖金额度,按该案件涉及“黑气”钢瓶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黑气”钢瓶4瓶以下,给予奖励100元;
(二)“黑气”钢瓶5至15瓶,给予奖励300元;
(三)“黑气”钢瓶16至30瓶,给予奖励800元;
(四)“黑气”钢瓶31至50瓶,给予奖励1200元;
(五)“黑气”钢瓶51瓶以上,给予奖励2000元。
第四条 获得“黑气点”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书面材料、传真、电话或其他有效形式举报的“黑气点”案件应发生于我镇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时应详细注明“黑气点”的地址、营业时间、送货方式;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遵循下列原则:(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
(五)负有打击“黑气点”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举报人亲自到相关部门领奖,并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八条 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应当在查处案件后一周内,对举报事实、举报人相关记录信息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并通知举报人。奖金支出后,应及时进行备案并存档,并定期将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向镇财政分局通报。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分局负责管理,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住所、举报情况及其他身份资料公开或泄露,不得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信息:
举报电话:87757073,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康佳路19号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凤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凤岗镇“黑气点”举报奖励方案》(凤府〔2007〕36号)。
凤岗镇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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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秩序,维护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镇辖区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访、电话、信函和网络举报。
举报奖励只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通讯联系方式。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单位:镇交通分局,通信地址:凤岗镇金凤凰工业区,邮编:523690,举报电话:87556788,电子邮箱:1824446408@qq.com。
第四条 镇交通分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透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二)镇交通分局根据举报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
第七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由镇交通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超出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
(三)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镇交通分局受理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举报时,应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分局副职以上领导报告,由分局副职以上领导确定是否受理,同时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立案条件,由镇交通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每起奖励举报人800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分配、发放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多个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三)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镇交通分局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镇交通分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
(四)领取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需填写《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经审核后,举报人签名领取。
(五)在对举报事项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有关部门已经发现的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
(二)匿名举报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格查处泄露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镇交通分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交通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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