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艾妮:
你于2024年4月2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兴业街 22号102室东莞市凤岗医心堂诊所有限公司接诊男性及临床诊断为上感、咳嗽等内科症状的患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妇产科专业开展内科专业),无额外诊金收费提成,诊金收费不计入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4〕第20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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