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荣妹: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3年11月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仕璘路29号旁出租屋,二标四实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仕璘路31号101房”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凤综执保告字〔2023〕第2083号),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我单位多次致电联系你配合无结果,现场送达发现该场所已经关门转让,无法送达。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你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也无法送达,快递已被退回。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综执听告字〔2023〕第208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