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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纤指美甲店(经营者:黄雨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3-09-07 10:50           来源: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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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纤指美甲店(经营者:黄雨珊):

  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顺路17号之一102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于2023年6月19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参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150,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节: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序号160,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积极配合监督,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5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多次致电联系你配合无结果,现场送达发现该场所已经关门,无法送达。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到你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也无法送达,快递已被退回。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综执听告字〔2023〕第20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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