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辉: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9年10月至2022年5月23日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官井头置业一路2号136室擅自执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及药品、器械(详见《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凤综执保告字﹝2022﹞第2031号),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凤综执催字〔2022〕203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本机关已于 2022年10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2〕第2031号),要求你依法履行处罚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