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并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现将东莞凤岗康源妇科诊所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进行通报:
经查明,东莞凤岗康源妇科诊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凤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51,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给予东莞凤岗康源妇科诊所有限公司警告,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东莞凤岗康源妇科诊所有限公司,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凤岗凤清路20号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QNTRX6,法定代表人:王余良。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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