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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09-29 17:46           来源: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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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辉: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9年10月至2022年5月23日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官井头置业一路2号136室擅自执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及药品、器械(详见《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凤综执保告字﹝2022﹞第2031号),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2〕203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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