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并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现将东莞市丽霞门诊有限公司、东莞市智谷萃赐芬芳诊所有限公司、东莞市立宁医疗门诊有限公司,该3家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进行通报:
经查明,上述3家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凤岗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51,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给予东莞市丽霞门诊有限公司等3家医疗机构警告,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1,东莞市丽霞门诊有限公司,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903Q21,法定代表人:叶丽霞。
当事人2,东莞市智谷萃赐芬芳诊所有限公司,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鹏路19号1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0TCP16,法定代表人:杨丽桢。
当事人3,东莞市立宁医疗门诊有限公司,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新园中路35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P5TL67,法定代表人:罗梓强。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