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艳(公民身份号码:522528********3627):
你于2025年5月1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银井路228号102室的东莞市凤岗世雄药材店,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拔罐放血诊疗活动,你采取针刺的方式拔罐放血的行为符合《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中“刺络拔罐疗法是将放血与拔罐相结合以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的描述,具有创伤性,属于中医医疗技术,你的行为属于《中医养生保健规范服务(试行)》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诊疗行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该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裁量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裁量基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5〕第201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s://xzfy.moj.gov.cn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87776396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