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霞(公民身份号码:421126********5728):
你于2023年8月9日至2025年5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三联政通路5号301室东莞市悦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使用脉冲磁恢复仪(M8)开展盆底肌修复项目,根据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协助认定东莞市悦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珂珂养生馆开展的“盆底肌修复”“腹直股修复”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复函》答复:“1.盆底肌修复属于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的治疗范畴;4.通过使用仪器和手法达到改善盆底功能目的的属于诊疗行为。二、如经调查确认市场主体为产后人群实施诊疗行为,则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务人员的相关资质。”认定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使用脉冲磁恢复仪(M8)以修复盆底肌为目的为顾客开展盆底肌修复项目,擅自开展诊疗行为。胡佳在《询问笔录》中表示陈贵霞为顾客操作一次“盆底肌修复”项目可获10元手工费提成,现因陈贵霞已离职,本单位无法对该提成金额进行调查核实,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裁量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裁量基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因你已从东莞市悦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离职,且该公司未开门营业,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非你本人签收。由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5〕第203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s://xzfy.moj.gov.cn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87776396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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