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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102号)
2022-10-13 15:07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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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9号)、(2022年第43号)、(2022年第45号)、(2022年第46号),涉及我市1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沛盛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淡水鱼)

  东莞市沛盛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5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826057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磺胺类(总量)”等药物。

  二、东莞市凤岗俊兴海鲜水产档经营的泥鳅

  东莞市凤岗俊兴海鲜水产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5月5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经营的带子(购进日期:2022年5月5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主动整改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该档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和“镉(以Cd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和“镉(以Cd计)”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杨记蔬菜档经营的红葱

  东莞市凤岗杨记蔬菜档经营的红葱(购进日期:2022年4月28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该档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药物。

  四、东莞市凤岗海发鱼店经营的泥鳅

  东莞市凤岗海发鱼店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5月7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901065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五、东莞市凤岗晓玲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

  东莞市凤岗晓玲蔬菜店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6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不大,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我局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830058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铅(以Pb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铅(以Pb计)”等药物。

  六、东莞市凤岗郑海真海鲜档经营的泥鳅(淡水)

  东莞市凤岗郑海真海鲜档经营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5月8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该档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七、东莞市凤岗紫花水果店经营的沃柑

  东莞市凤岗紫花水果店经营的沃柑(购进日期:2022年5月8日),“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901061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2,4-滴和2,4-滴钠盐”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2,4-滴和2,4-滴钠盐”等药物。

  八、东莞市凤岗张先昌海鲜档经营的泥鳅

  东莞市凤岗张先昌海鲜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5月10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该档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九、东莞市凤岗德成海鲜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德成海鲜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8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部分履行法定义务,经营规模小,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908069号)。

  该档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十、东莞市凤岗张均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豆角(豇豆)

  东莞市凤岗张均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8日),“克百威”、“三唑磷”和“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901062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克百威”、“三唑磷”和“水胺硫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克百威”、“三唑磷”和“水胺硫磷”等药物。

  十一、东莞市凤岗小黄水果店经营的芒果

  东莞市凤岗小黄水果店经营的芒果(购进日期:2022年5月5日),“苯醚甲环唑”和“戊唑醇”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901063号)。

  该档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苯醚甲环唑”和“戊唑醇”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苯醚甲环唑”和“戊唑醇”等药物。

  十二、东莞市凤岗小梅水果店经营的哈密瓜

  东莞市凤岗小梅水果店经营的哈密瓜(购进日期:2022年5月8日),“乙酰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0901064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乙酰甲胺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乙酰甲胺磷”等药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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