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对我市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华侨捐赠项目监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华侨捐赠项目,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由华侨捐赠兴办或由华侨发起捐赠兴建的公益项目。
二、华侨捐赠项目登记:
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建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街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确认。
(一)华侨捐赠项目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受赠单位填报《普查登记表》(附件1),每份表格填写一个侨捐项目情况,填报单位加盖公章。报表填报一式四份,受赠单位一份,业务主管部门一份,镇街侨务部门一份,市外事侨务局一份。
(二)华侨捐赠项目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受赠单位填报《确认呈报表》(附件2),填报单位加盖公章。该报表填报一式五份,受赠单位一份,业务主管部门一份,镇街侨务部门一份,市外事侨务局一份,省侨办一份。再由我局向省侨办上报备案,并向捐赠人颁布《捐赠证书》及《确认证书》,如侨捐项目是实体建筑类捐赠,省侨办将颁发《广东省侨捐项目》牌匾。
市外事侨务局收到受赠部门上交的侨捐项目资料后,对资料整理归档,并通过广东省华侨捐赠管理系统对侨捐项目进行登记。(使用说明见附件3)
三、华侨捐赠项目用途变更:
华侨捐赠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华侨捐赠项目,应在确保华侨捐赠财产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捐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受赠单位制定对华侨捐赠项目的处理方案,并将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捐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地级以上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捐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受赠单位将处理方案送至捐赠人或捐赠人的直系亲属,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受赠单位需将华侨捐赠项目用途变更资料(华侨捐赠项目变更用途方案、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捐赠人意见复印件各一份)交市外事侨务局备案,市外事侨务局 通过广东省华侨捐赠管理系统对侨捐项目进行登记。(使用说明见附件3)
四、华侨捐赠项目报废处理: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届使用期限报废的华侨捐赠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报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受赠单位应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并报市外事侨务局 通过广东省华侨捐赠管理系统对侨捐项目进行登记备案。(使用说明见附件3)
附件 2 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报表
填报单位: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每个项目在申请呈批时需要填写一式五份,受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省、市、县(区)侨办各一份存档。
2、如捐赠人较多,可在主要捐赠人情况栏最后的空格中概括说明。“捐赠人”是社团或机构,请填写社团或机构名称。
3、如属道路、桥梁、运动场、游泳池等,可在“规模”一栏填写长度(公里或米)、宽度(米),政府划拨用地折合金额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额和政府投资总额,仅作为备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