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人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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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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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侨务局负责人核定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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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东莞市华侨港澳同胞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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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及材料归档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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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粤侨办〔 2011 〕 3 号)文件规定,制定东莞市华侨、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办人提交本人祖籍地村小组和村委会的证明,需经镇(街)侨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回乡证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亲属办理的, 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经办人审核后,外事侨务局负责人核定签名,开具《东莞市华侨、港澳同胞身份证明》,申办人携证明到本镇(街)国土分局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三、整理材料和身份证明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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