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102号)
2025-03-24 15:51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67号)、(2025年第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涉及我市1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仁展副食店销售的“辣椒王”

  (一)东莞市凤岗仁展副食店销售的“辣椒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1.9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仁展副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仁展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010900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辣椒王”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何佬五小食店销售的“红糖馒头”

  (一)东莞市凤岗何佬五小食店销售的“红糖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0.0589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0.0904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何佬五小食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何佬五小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011600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红糖馒头”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师傅生产过程不规范导致的,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东莞市凤岗小华农副产品店销售的“菜薹(菜心苗)”

  (一)东莞市凤岗小华农副产品店销售的“菜薹(菜心苗)”,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标准值:0.02mg/kg,实测值:0.07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小华农副产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小华农副产品店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031301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菜薹(菜心苗)”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四、东莞市东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食堂制作的“米饭(自制)”和“麻婆豆腐(自制)”

  (一)东莞市东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食堂制作的“米饭(自制)”和“麻婆豆腐(自制)”,其中“米饭(自制)”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标准值:≥10⁵CFU/g,实测值:3.0×10⁵CFU/g)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麻婆豆腐(自制)”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标准值:≥10⁵CFU/g,实测值:2.8×10⁵CFU/g)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东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东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012400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米饭(自制)”和“麻婆豆腐(自制)”检验不合格是午餐结束后未按要求进行储存造成的,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东莞市凤岗致源海鲜档销售的“泥鳅”

  (一)东莞市凤岗致源海鲜档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值:100μg/kg,实测值:459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致源海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致源海鲜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022100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泥鳅”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六、东莞市凤岗鲜汇水果店销售的“米蕉

  (一)东莞市凤岗鲜汇水果店销售的“米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标准值:0.02mg/kg,实测值:0.2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标准值:0.02mg/kg,实测值:0.1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鲜汇水果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鲜汇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022100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米蕉”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七、东莞市凤岗医院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

  (一)东莞市凤岗医院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174mg/100 cm²)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医院食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医院食堂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012400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检验不合格原因是员工未按照洗碗的标准流程进行操作,清水浸泡或者流动水冲洗的时间太短导致的,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东莞市凤岗祖宇水产品店销售的“生鱼”

  (一)东莞市凤岗祖宇水产品店销售的“生鱼”,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标准值:2μg/kg,实测值:3.98μ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祖宇水产品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祖宇水产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0225008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生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九、东莞市凤岗观明水产品档(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鱼”

  (一)东莞市凤岗观明水产品档(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鱼”,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标准值:50μg/kg,实测值:15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观明水产品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观明水产品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11022701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生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十、东莞市凤岗潮旺鲜餐饮店销售的“湿粉条(米粉制品)”

  (一)东莞市凤岗潮旺鲜餐饮店销售的“湿粉条(米粉制品)”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标准值:不得使用,实测值:0.0466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潮旺鲜餐饮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潮旺鲜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022500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湿粉条(米粉制品)”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十一、东莞市凤岗熙熙买菜电子商务店销售的“鲜活泥鳅(淡水鱼)”

  (一)东莞市凤岗熙熙买菜电子商务店销售的“鲜活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标准值:100μg/kg,实测值:1.52×10³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凤岗熙熙买菜电子商务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凤岗熙熙买菜电子商务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030701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鲜活泥鳅(淡水鱼)”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十二、东莞市放心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

  (一)东莞市放心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标准值:10μg/kg,实测值:18.2μ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放心餐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放心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5]11031101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鲜鸡蛋”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