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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104号)
2024-06-07 10:02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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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凤岗青光农副产品店经营的豇豆

  东莞市凤岗青光农副产品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12-26),“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3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419036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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