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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102号)
2024-04-01 17:23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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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105号)》涉及我镇7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小雨果蔬店销售的“鸡蛋(初生蛋)”

  东莞市凤岗小雨果蔬店销售的“鸡蛋(初生蛋)”(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9日),“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甲硝唑”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甲硝唑”等药物。

  二、东莞市凤岗钟记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东莞市凤岗钟记蔬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3日),“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克百威”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克百威”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容周蔬菜店销售的“辣椒(小米椒)”

  东莞市凤岗容周蔬菜店销售的“辣椒(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3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镉(以Cd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四、东莞市凤岗汇买生鲜食品商行销售的“油麦菜”

  东莞市凤岗汇买生鲜食品商行销售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3日),“阿维菌素”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阿维菌素”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阿维菌素”等药物。

  五、东莞市凤岗臻鲜坊食品商行销售的“姜”

  东莞市凤岗臻鲜坊食品商行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2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312034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六、东莞市凤岗众福百货商店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

  东莞市凤岗众福百货商店销售的“食荚豌豆(荷兰豆)”(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2日),“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多菌灵”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多菌灵”等药物。

  七、深圳市嘉辉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东莞第二分公司销售的“辣椒”

  深圳市嘉辉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东莞第二分公司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分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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