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1101号)
2024-03-18 17:33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涉及我市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放心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鸡蛋

  东莞市放心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05-18),“多西环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817631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多西环素”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多西环素”等药物。 

  二、东莞市凤岗聚力餐厅采购的鸡蛋

  东莞市凤岗聚力餐厅采购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05-18),“多西环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817632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多西环素”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多西环素”等药物。 

  三、东莞市香御顺悦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鲩鱼

  东莞市香御顺悦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鲩鱼(购进日期:2023-11-27),“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的食品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306030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孔雀石绿”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孔雀石绿”等药物。

  四、东莞市凤岗袁山餐饮店使用的食品煎炸过程用油

  东莞市凤岗袁山餐饮店使用的食品煎炸过程用油(加工日期:2023-11-29),“极性组分”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导致食源性食物中毒事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229027号)。

  该店自查分析认为抽检不合格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按标准要求及时更换新油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