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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109号)
2024-03-11 10:03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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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93号)、(2023年第94号)、(2024年第01号)、(2024年第03号),(2024年第05号)涉及我市7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怡安胜记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

  东莞市怡安胜记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购进日期:2023-10-11),“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等药物。 

  二、东莞市凤岗芳香副食店经营的农家鸡蛋

  东莞市凤岗芳香副食店经营的农家鸡蛋(购进日期:2023-10-11),“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甲硝唑”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甲硝唑”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林伟小食店经营的粿条(米粉制品)

  东莞市凤岗林伟小食店经营的粿条(米粉制品)(购进日期:2023-10-1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206019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和“噻虫嗪”等药物。

  四、深圳市惠德福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的聚力三鞭酒

  深圳市惠德福超市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的聚力三鞭酒(规格型号:500ml/瓶,35%vol,商标:聚力神/鑫瑞,生产日期:2023/5/11),“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28.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1214700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酒精度”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五、东莞市凤岗名达粮油店经营的家鸡蛋

  东莞市凤岗名达粮油店经营的家鸡蛋(购进日期:2023-10-11),“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甲硝唑”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甲硝唑”等药物。

  六、东莞市凤岗旭新川菜馆经营的生姜

  东莞市凤岗旭新川菜馆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10-20),“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有关的消费投诉,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3.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110209020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七、东莞市凤岗源发熟食档经营的湿淀粉制品(非即食)

  东莞市凤岗源发熟食档经营的湿淀粉制品(非即食)(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3-10-15),“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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