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号)、(2023年第69号)、(2023年第72号)、(2023年第75号),(2023年第79号)、(2023年第81号)、(2023年第82号)、(2023年第76号)涉及我市10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容兵蔬菜店经营的“茄子”
东莞市凤岗容兵蔬菜店经营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07-08),“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镉(以Cd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炎灵水果档经营的“桂味(荔枝)”
东莞市凤岗炎灵水果档经营的“桂味(荔枝)”(购进日期:2023-07-06),“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1031670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氧乐果”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氧乐果”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满记食品加工店经营的“春卷皮”
东莞市凤岗满记食品加工店经营的“春卷皮”(生产日期:2023-07-03),“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对其生产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不予没收。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0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1020662号)。
该食堂自查分析认为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制作“春卷皮”的时候添加剂使用不当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店加强了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四、东莞市凤岗文法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茄子”
东莞市凤岗文法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07-07),“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1031671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和“噻虫嗪”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和“噻虫嗪”等药物。
五、东莞市凤岗德章农副产品店经营的“豇豆(白豆角)”
东莞市凤岗德章农副产品店经营的“豇豆(白豆角)”(购进日期:2023-07-18),“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1031672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六、东莞市凤岗源发熟食档经营的“河粉(淀粉制品)”和“湿粉条(淀粉制品)”
东莞市凤岗源发熟食档经营的“河粉(淀粉制品)”(购进日期:2023-08-09)和“湿粉条(淀粉制品)”(购进日期:2023-08-09),“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七、东莞市凤岗汇买生鲜食品商行经营的“猪仔豆角(豇豆)”
东莞市凤岗汇买生鲜食品商行经营的“猪仔豆角(豇豆)”(购进日期:2023-08-17),“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倍硫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倍硫磷”等药物。
八、东莞市凤岗叶有生水产品档经营的“鲫鱼”
东莞市凤岗叶有生水产品档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08-15),“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1201693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孔雀石绿”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孔雀石绿”等药物。
九、东莞市凤岗臻鲜坊食品商行经营的“豇豆(长豆角)”
东莞市凤岗臻鲜坊食品商行经营的“豇豆(长豆角)”(购进日期:2023-08-15),“噻虫胺”和“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予行政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和“水胺硫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和“水胺硫磷”等药物。
十、东莞市凤岗喜焱火锅店经营的“秒秒脆(笋片王)”
东莞市凤岗喜焱火锅店经营的“秒秒脆(笋片王)”(规格:500克/袋,商标:鑫竹缘XINZHUYUAN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3-04-1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