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3-11-22 11:59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北京天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

  经查明,当事人北京天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的叉车(产品编号为:010308M8718,该叉车上未悬车牌,未能提供叉车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中旬至2021年12月14日,明知其公司叉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仍然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东路63号正广通物流园正内A区2-3区域经营场所内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且未按规定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等),上述行为于2021年12月14日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邮政快递回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执法人员发现存在的问题已经落实整改。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案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叁万伍仟元(¥35000元)的罚款。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