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0号)、(2023年第52号)、(2023年第53号),(2023年第56号),(2023年第57号),(2023年第58号),(2023年第59号),(2023年第60号)涉及我市10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蔡树涛副食店经营的优选白砂糖
东莞市凤岗蔡树涛副食店经营的优选白砂糖(生产日期:2023-04-03,规格型号:500克/包,商标:浩竹及图形商标),“蔗糖分”和“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元;3、没收违法所得8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905641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蔗糖分”和“还原糖分”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禧洋鲜水产品商行经营的鲈鱼
东莞市凤岗禧洋鲜水产品商行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05-05),“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4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68.6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825638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董文农副产品商店经营的芹菜
东莞市凤岗董文农副产品商店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05-17),“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货值不大,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913651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毒死蜱”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毒死蜱”等药物。
四、东莞市凤岗红艳水果店经营的荔枝
东莞市凤岗红艳水果店经营的荔枝(购进日期:2023-05-18),“吡唑醚菌酯”“除虫脲”“苯醚甲环唑”和“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913650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吡唑醚菌酯”“除虫脲”“苯醚甲环唑”和“多菌灵”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吡唑醚菌酯”“除虫脲”“苯醚甲环唑”和“多菌灵”等药物。
五、东莞市凤岗子珍农副产品店经营的绿豆芽和黄豆芽
东莞市凤岗子珍农副产品店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3-05-18)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05-18),“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货值不大,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913652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等药物。
六、东莞市凤岗悦来悦好日用品店经营的红茄瓜(茄子)
东莞市凤岗悦来悦好日用品店经营的红茄瓜(茄子)(购进日期:2023-06-09),“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4.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922657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克百威”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克百威”等药物。
七、东莞市凤岗美丹农副产品店经营的香葱
东莞市凤岗美丹农副产品店经营的香葱(购进日期:2023-06-14),“甲基异柳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922656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甲基异柳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八、东莞市凤岗山鲜火锅店使用的茶杯
东莞市凤岗山鲜火锅店使用的茶杯(消毒日期:2023-06-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922655号 )
该店自查分析认为抽检不合格是员工操作洗碗机过程中未按标准要求,添加过多的洗涤剂造成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东莞市凤岗顺洲水产品店经营的草鱼
东莞市凤岗顺洲水产品店经营的草鱼(购进日期:2023-05-05),“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825637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十、东莞市凤岗兴杰水产品档经营的鲈鱼
东莞市凤岗兴杰水产品档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3-05-06),“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等药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