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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102号)
2023-09-28 16:59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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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5号)、(2023年第41号)、(2023年第42号),(2023年第46号),(2023年第47号),(2023年第48号),(2023年第49号)涉及我市8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容周蔬菜店经营的荷兰豆

  东莞市凤岗容周蔬菜店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3-04-27),“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等药物。

  二、东莞市凤岗林喜鱼档经营的鲈鱼(大口黑鲈)

  东莞市凤岗林喜鱼档经营的鲈鱼(大口黑鲈)(购进日期:2023-04-27),“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821635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恩诺沙星”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许东蔬菜店经营的豆角

  东莞市凤岗许东蔬菜店经营的豆角(购进日期:2023-04-26),“三唑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821634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三唑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三唑磷”等药物。

  四、东莞市凤岗少连鱼档经营的罗非鱼和草鱼

  东莞市凤岗少连鱼档经营的罗非鱼(购进日期:2023-05-09)和草鱼(购进日期:2023-05-09),“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给东莞市凤岗公安分局。

  五、东莞市凤岗李记水产品店经营的白贝

  东莞市凤岗李记水产品店经营的白贝(购进日期:2023-05-09),“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给东莞市凤岗公安分局。

  六、东莞市凤岗泰丰蔬菜档经营的小黄姜

  东莞市凤岗泰丰蔬菜档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3-05-15),“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的食品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913653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吡虫啉”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吡虫啉”等药物。

  七、东莞市凤岗兴杰水产品档经营的生鱼

  东莞市凤岗兴杰水产品档经营的生鱼(购进日期:2023-05-06),“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39.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825639号)。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甲氧苄啶”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甲氧苄啶”等药物。

  八、东莞市凤岗惠乐购百货店经营的芝士味面包

  东莞市凤岗惠乐购百货店经营的芝士味面包(生产日期:2023-04-09,商标:盛唐軒+图案+拼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后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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