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3号)、(2023年第25号)、(2022年第26号),涉及我市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楚辉蔬菜行经营的葱(小葱)
东莞市凤岗楚辉蔬菜行经营的葱(小葱)(购进日期:2023-01-13),“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508027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药物。
二、东莞市黄河贸易有限公司凤岗商业街店经营的清香铁观音
东莞市黄河贸易有限公司凤岗商业街店经营的清香铁观音(生产日期:2022-07-06,商标:龙泉兴,规格:250克/盒),“灭多威”、“吡虫啉”和“三氯杀螨醇”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606035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灭多威”、“吡虫啉”和“三氯杀螨醇”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灭多威”、“吡虫啉”和“三氯杀螨醇”等药物。
三、东莞市凤岗财兴旺副食店经营的兰花豆
东莞市凤岗财兴旺副食店经营的兰花豆(生产日期:2022-09-26,商标:图形商标,规格:140克/袋),“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兰花豆10袋,免予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525031号)。
该档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酸价(以脂肪计)(KOH)”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东莞市新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芋头
东莞市新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芋头(购进日期:2023-02-22),“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镉(以Cd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镉(以Cd计)”等药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