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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106号)
2023-03-21 15:26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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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第13号)、(2023年第14号)、(2023年第15号)、(2023年第16号),(2023年第18号)涉及我市7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李记水产品店经营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李记水产品店经营的大口黑鲈(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9月28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116005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磺胺类(总量)”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喜雄河粉档经营的机器切河粉和手工河粉

  东莞市凤岗喜雄河粉档经营的机器切河粉(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4日)和手工河粉(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4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三、东莞市凤岗尚品锅王饮食店经营的腊肠

  东莞市凤岗尚品锅王饮食店经营的腊肠(购进日期:2022年9月3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认为其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并未对该批次食品作任何改变,该批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东莞市凤岗禧洋鲜水产品商行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禧洋鲜水产品商行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孔雀石绿”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孔雀石绿”和“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

  五、东莞市凤岗培春豆腐档经营的湿米粉

  东莞市凤岗培春豆腐档经营的湿米粉(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3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六、东莞市凤岗李氏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脐橙

  东莞市凤岗李氏农副产品档经营的脐橙(购进日期:2022年11月8日),“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217006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2,4-滴和2,4-滴钠盐”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七、东莞市凤岗钟记水果店经营的皇帝柑

  东莞市凤岗钟记水果店经营的皇帝柑(生产日期:2022年11月6日),“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217007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联苯菊酯”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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