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号)》涉及我镇2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祖宇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祖宇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25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调查期间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诉。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5093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湛湛香餐饮店销售的“烧鸭拼蜜汁鸡翅饭”
东莞市凤岗湛湛香餐饮店销售的“烧鸭拼蜜汁鸡翅饭”(加工日期:2022年7月2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4089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在制作过程中未佩戴手套,用手直接接触了食物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东莞市凤岗耿伟烧鹅店销售的“招牌烧鹅饭【送例汤】”
东莞市凤岗耿伟烧鹅店销售的“招牌烧鹅饭【送例汤】”(商加工日期:2022年7月2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4090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在制作过程中未佩戴手套,手直接接触了食物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东莞市凤岗肥鹅餐饮店销售的“烧鹅腿饭+例汤”和“叉烧烧鹅饭+煎蛋+例汤”
东莞市凤岗肥鹅餐饮店销售的“烧鹅腿饭+例汤”(加工日期:2022年7月25日)和“叉烧烧鹅饭+煎蛋+例汤”(加工日期:2022年7月2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5096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在制作过程中未佩戴手套,手直接接触了食物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东莞市凤岗合兴百货店销售的原味花生
东莞市凤岗合兴百货店销售的“原味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7月4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说明食品来源,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
六、东莞市凤岗福大师快餐店销售的“烧鸭拼香辣酱汁鸭翅饭”
东莞市凤岗福大师快餐店销售的“烧鸭拼香辣酱汁鸭翅饭”(加工日期:2022年7月26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鉴于其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4091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在制作过程中手直接接触了食物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东莞市凤岗惠味餐饮店销售的“原只烧鸭腿饭”和“烧鹅拼咸香鸡饭”
东莞市凤岗惠味餐饮店销售的“原只烧鸭腿饭”(加工日期:2022年7月26日)和“烧鹅拼咸香鸡饭”(加工日期:2022年7月26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属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6.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21102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好之后在常温下放置时间过长,然后加工切块后加热时间不够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八、东莞市凤岗伟记小食店销售的“烧鸭饭”
东莞市凤岗伟记小食店销售的“烧鸭饭”(加工日期:2022年7月27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5092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在制作过程中未佩戴手套,手直接接触了食物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东莞市凤岗丽日快餐店销售的“白切鸡饭(含米饭)”
东莞市凤岗丽日快餐店销售的“白切鸡饭(含米饭)”(加工日期:2022年7月27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不大,营业收入不高,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导致食源性食物中毒事件,我分局也未接到与该单位有关的消费投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我分局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其作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5094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放置时间过长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东莞市凤岗叶敏祥海鲜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叶敏祥海鲜档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26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6097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十一、东莞市凤岗荣浩餐饮店销售的“招牌烧鹅饭”
东莞市凤岗荣浩餐饮店销售的“招牌烧鹅饭”(加工日期:2022年7月2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也不大,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导致食源性食物中毒事件,我分局也未接到与该单位有关的消费投诉,该单位也没发生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我分局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6.7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6095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放置时间过长,砧板刀具未及时消毒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二、东莞市凤岗君泉副食档销售的老姜
东莞市凤岗君泉副食档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18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主动整改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十三、东莞市凤岗董文农副产品商店销售的豇豆
东莞市凤岗董文农副产品商店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9月19日),“倍硫磷”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106004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倍硫磷”和“克百威”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十四、东莞市凤岗彦启蔬菜店销售的大肉姜
东莞市凤岗彦启蔬菜店销售的“大肉姜”(购进日期:2022年9月18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主动整改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噻虫胺”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十五、东莞市凤岗粤好食餐饮店销售的“快餐香油白切鸡+青菜+米饭+例汤”和“快餐烧鸭+青菜+米饭+例汤”
东莞市凤岗粤好食餐饮店销售的“快餐香油白切鸡+青菜+米饭+例汤”(加工日期:2022年9月19日)和“快餐烧鸭+青菜+米饭+例汤”(加工日期:2022年9月1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不大,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我分局提供证据材料,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1.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2118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后放置时间过长,砧板刀具未及时清洁消毒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六、东莞市凤岗友和餐饮店销售的“烧鹅饭”
东莞市凤岗友和餐饮店销售的“烧鹅饭”(加工日期:2022年9月1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货值不大,没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6133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后保存不当,且加热时间不够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七、东莞市凤岗海记饮食店销售的“脆皮烧鸭+香喷喷的米饭(皮脆肉嫩)”和“招牌白切鸡饭(正宗农家鸡)+配米饭(油靓鸡滑)”
东莞市凤岗海记饮食店销售的“脆皮烧鸭+香喷喷的米饭(皮脆肉嫩)”(加工日期:2022年9月19日)和“招牌白切鸡饭(正宗农家鸡)+配米饭(油靓鸡滑)”(加工日期:2022年9月1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不大,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我分局提供证据材料,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7.7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2113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后放置时间过长,砧板刀具未及时清洁消毒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八、东莞市凤岗铭记小食店销售的“香焗白切鸡饭+配菜+例汤【肉质鲜甜】”和“脆皮烧鸭饭+配菜+例汤【量多实惠】”
东莞市凤岗铭记小食店销售的“香焗白切鸡饭+配菜+例汤【肉质鲜甜】”(加工日期:2022年9月19日)和“脆皮烧鸭饭+配菜+例汤【量多实惠】”(加工日期:2022年9月19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数量不多,货值不大,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1.9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2116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后保存不当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九、东莞市凤岗亨良农副产品档销售的豆角
东莞市凤岗亨良农副产品档销售的“豆角”(购进日期:2022年9月19日),“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10106003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倍硫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二十、东莞市凤岗鸿盛小食店销售的“白切鸡饭”
东莞市凤岗鸿盛小食店销售的“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年9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向我分局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4120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热时间不足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十一、东莞市凤岗铭兴记餐饮店销售的“清远白切鸡饭—送靓汤”和“烧鸭饭——送靓汤”
东莞市凤岗铭兴记餐饮店销售的“清远白切鸡饭—送靓汤”(加工日期:2022年9月20日)和“烧鸭饭——送靓汤”(加工日期:2022年9月2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4.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29104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在制作过程中加热时间不足导致的,该店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十二、东莞市凤岗喜华海鲜档销售的花甲和沙白
东莞市凤岗喜华海鲜档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2022年9月22日)和“沙白”(购进日期:2022年9月22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较轻,货值不大,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9134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