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104号)
2023-02-16 16:01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01号)、(2023年第02号)、(2023年第05号)、(2023年第06号),(2023年第11号)涉及我市1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翠勤蔬菜档经营的小黄姜

  东莞市凤岗翠勤蔬菜档经营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2年7月28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说明食品来源,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铅(以Pb计)”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凤岗老客海鲜店经营的淡水泥鳅

  东莞市凤岗老客海鲜店经营的淡水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7月29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6097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

  三、东莞市凤岗正财蔬菜店经营的豇豆

  东莞市凤岗正财蔬菜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7月27日),“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8.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116099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水胺硫磷”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四、东莞市凤岗于记小食店经营的甜馒头

  东莞市凤岗于记小食店经营的甜馒头(加工日期:2022年9月20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向我局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4130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制作过程中添加了甜味剂导致的。

  五、东莞市凤岗禧洋鲜水产品商行经营的海鲫(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禧洋鲜水产品商行经营的海鲫(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19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短,主观恶意较轻,经营额小,已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以罚款,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2121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

  六、东莞市凤岗兴杰水产品档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兴杰水产品档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加工日期:2022年8月20日),“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短,主观恶意较轻,经营额小,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以罚款,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111212123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孔雀石绿”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

  七、东莞市凤岗晓香水产品档经营的草鱼(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晓香水产品档经营的草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23日),“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短,主观恶意较轻,经营额小,已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以罚款,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2122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孔雀石绿”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

  八、东莞市凤岗汇买生鲜食品商行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汇买生鲜食品商行经营的黄骨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24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货值少,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4124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恩诺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

  九、东莞市凤岗永鲜农副产品店经营的西江生态大草鱼(淡水鱼)

  东莞市凤岗永鲜农副产品店经营的西江生态大草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8月26日),“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短,主观恶意较轻,经营额小,已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予以罚款,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21140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在进货及销售时,没有经过任何加工,“孔雀石绿”不合格不是其导致的,应该是供货商或者养殖环节造成的。

  十、东莞市凤岗螺掌柜餐饮店销售的炒米粉(其他米粉制品自制)

  东莞市凤岗螺掌柜餐饮店销售的炒米粉(其他米粉制品自制)(加工日期:2022年9月1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也不大,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导致食源性食物中毒事件,我局也未接到与该单位有关的消费投诉,该单位也没发生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我局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2119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放置时间过长导致的。

  十一、东莞市凤岗鸿通饺子馆经营的芹菜肉水饺

  东莞市凤岗鸿通饺子馆销售的芹菜肉水饺(加工日期:2022年9月1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的食品数量不多,货值不大,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我局提供证据材料,没引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111212112号)。

  该店自查分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加工放置时间过长,砧板刀具未及时消毒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