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隆辉 :
本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罚〔2021〕11122057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罚款伍仟元整”的义务没有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2年 11月 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至2022年12月9日止,加处罚款总额共10000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凤岗镇各银行或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凤岗镇政通路8号)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合计 10005元,并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其他义务。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导致我局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现将催告文书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内容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马先生、孙先生 联系电话: 0769-82010115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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