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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凤岗镇企业违法行为曝光2024年第2期
2024-07-02 11:03           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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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减少事故发生,现将2024年第二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企业名称、公民姓名:(1)东莞市胜易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2)易长青。

  违法行为:车床车间安全出口锁闭。

  处罚金额:(1)对东莞市胜易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对易长青个人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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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曝光台】凤岗镇企业违法行为曝光2024年第2期300.png

  普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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