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2日23时10分在凤岗镇碧湖大道皇川量贩KTV附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吴某应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该路段与停靠路边的粤S59516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应死亡。现经调查认定,吴某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过错的主要原因。综上所述,认定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我分局已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核销,现予以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凤岗分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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