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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凤岗镇企业违法行为曝光2022年第1期
2022-03-03 17:41           来源: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凤岗分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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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减少事故发生,现将2022年第一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企业名称:东莞市时宏源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打磨车间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处罚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现场图片:

  普法知识点:

  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十六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九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4.2.2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2.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3.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20区设备保护级别为Da21区设备保护级别为DaDb22区设备保护级别为DaDbD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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