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减少事故发生,现将2020年第十一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企业名称:东莞市博高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两套湿式除尘系统未安装水流量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
处罚金额:20000元。
现场图片:
企业名称:东莞荣兴钮扣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湿式除尘系统未按要求设置水流量连续监测报警装置。
处罚金额:10000元。
现场图片:
企业名称:东莞市凤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湿式除尘系统未设置流速连续监测报警装置。
处罚金额:10000元。
现场图片:
企业名称:东莞市理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湿式除尘系统未设置流速连续监测报警装置。
处罚金额:10000元。
现场图片:
企业名称:东莞市凤岗峻威五金加工厂
违法行为:湿式除尘系统未设置流速连续监测报警装置。
处罚金额:10000元。
现场图片:
普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8.4.10湿式除尘系统水量、流速应能满足去除进入除尘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液位、流速的连续监测报警装置;应及时清除沉淀的泥浆,并保证水槽(箱)及水质过滤池(箱)无论除尘器处于开启或者停止状态,都要有良好的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