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5日2时10分许,刘明驾驶粤SW8W49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载李留金),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深线雁田新太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BEC5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Z2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和一辆粤BHU7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GW1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及李留金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到事故报告后,东莞市政府迅速组织凤岗镇人民政府、凤岗镇纪检监察室、凤岗镇总工会、凤岗公安分局、凤岗交警大队、凤岗交通分局、凤岗应急管理分局、凤岗镇信访办、凤岗司法分局、凤岗人社分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于2020年1月17日成立凤岗镇“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凤岗镇党委委员张仲平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 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相关情况
1、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五十铃牌QL5040XXY3HAR,车辆识别代码:LWLNKR3V8FL072133,注册日期:2016年3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所有人: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金富路1号,使用性质:货运。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4435kg,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粤交明电〔2018〕60号),粤SW8W49号货车无需道路运输证。
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司机责任险为10万元,车上乘客责任险为5万元*1座,有效期至2020年3月3日。
经查,该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3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0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3次。
2016年3月10日,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原先的实际控制人胡文、胡彬龙父子与该车的登记所有人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合同期限: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每年挂靠费用1200元。合同期届满后,胡彬龙未与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续签合同。2018年4月30日胡文、胡彬龙父子将该车辆卖给刘明,之后该车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均由现在的实际控制人刘明负责。
2、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为停放状态),粤BEC567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180MB1,车辆识别代码:LZGJDGR15HG003601,注册日期:2017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873679号,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证日期:2017.5.3,所有人:深圳市利仓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东湾大厦405,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58727号,证件有效期:2021年4月17日。
粤BEC567重型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8000kg。粤BWZ28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闽兴牌FM9407TJ2,车辆识别代码:LA93JNAFXH1FMX031,注册日期:2017年5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所有人:深圳市利仓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东湾大厦405,使用性质:货运。粤BWZ2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40000kg。
粤BEC567重型半挂牵引车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司机责任险为20万元,车上乘客责任险为20万元*1座,有效期至2020年5月5日。
经查,该粤BEC567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7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7次。粤BWZ2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0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0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
3、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为停放状态),粤BHU758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斯达-斯太尔牌ZZ4183N36,车辆识别代码:LZZACCND1JC250016,注册日期:2019年3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440300612941号,所有人:深圳市利永信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大厦A-616-C,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0229号,证件有效期:2018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7日。
粤BHU758重型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8000kg。粤BGW12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骏昌牌HSC9400TJZ,车辆识别代码:LA9R5J9F4GHHSC086,注册日期:2016年9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所有人:深圳市嘉达信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明珠大道北泊郡雅苑B座7E,使用性质:货运。粤BGW1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40000kg。
粤BHU758重型半挂牵引车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司机责任险为30万元,车上乘客责任险为5万元*1座,有效期至2020年4月16日。
经查,该粤BHU758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5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5次。粤BGW1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0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0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胡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容县黎村镇和联村六乐队,现住东莞市常平镇横岗厦村2队,无固定单位,平时都是自己开车找活干,2018年4月30日将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转卖给刘明,卖了8万元,双方已完成了车辆交付并支付完毕相关款项。
2、胡彬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荣县黎村镇和联村六乐队,与胡文是父子关系,胡彬龙与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协议,将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挂靠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每年费用是1200元,2019年3月10日后胡彬龙未和东莞市嘉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续签。
4、刘明,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和实际控制人,男,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加益镇鳌头村委云高坪,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1月16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16日,符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条件。经查,刘明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1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0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1次。经交警部门抽取刘明的血液送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成份,未酒后驾驶,未发现其存在疲劳驾驶情形。
5、吴辉,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事故发生时为停放状态),男,住址湖南省石门县夹山镇秀坪园艺场三分场,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5月7日,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6月10日,有效期至2022年6月10日,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条件。经查,吴辉有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3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0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3次。
6、赖扬斌,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事故发生时为停放状态),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水贝村168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4-4-28,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持A2E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84年2月15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条件。经查,赖扬斌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4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0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4次。
7、李杨坚,性别: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泗联村委社边,和刘明是委托运输关系,2020年1月14日约18时,李杨坚租用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市场送货物,刘明驾驶,费用一共是400元,未签订合同,叫李留金跟车卸货,费用是100元,未签订合同。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2、交警部门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3、交警部门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20年1月15日2时10分,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东深线雁田新太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雁田海关方向,北往沙岭车站方向,双向八车道,单条车道宽为350CM。有标志标线,沥青路面,干燥。
3、车辆痕迹。(1)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头为碰撞部位;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为碰撞部位;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后视镜为碰撞部位。
(五)货物源头装载单位情况
2020年1月14日22时,刘明驾驶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科技工业园广东浓香食品有限公司取货,2020年1月15日1时30分许,刘明驾驶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深圳市福田梅林市场卸完货,后驾车(车载李留金)到东莞市凤岗镇雁田市场送货(未超载,货物是面包),途中于2020年1月15日2时10分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东深线雁田新太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路段时发生事故。
二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月14日20时30分,赖扬斌驾驶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随意停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深线雁田新太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路段,随后离开去吃宵夜;2020年1月15日0时30分,吴辉驾驶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随意停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深线雁田新太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路段,随后离开。
2020年1月15日2时10分许,刘明驾驶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载李留金,途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深线雁田新太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和李留金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月15日2时13分,凤岗交警大队接报,称在东莞市凤岗镇东深线雁田新太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路段,发生三车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高志超副大队长、姜晓平副中队长带领值班民警邓龙添、梁帝林赶赴现场。于2时15分出警,于2时25分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治工作。2020年1月15日3时,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3台(1辆轻型厢式货车,2辆重型半挂牵引车)。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钟传钦于2020年2月19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20】第0079号):刘明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扬斌和吴辉共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留金不负该起交通事故责任。
三 事故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李留金,男,住址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都门村委新寨,事故发生时在粤SW8W4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上跟车。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留金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2020年3月5日,刘明亲属和李留金家属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23.5万元并签订《刑事谅解书》,由于车辆保险赔偿正在进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 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分别撞上违规停放道路边上的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乘客李留金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凤岗镇“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 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凤岗镇交警大队
1、2020年,凤岗交警大队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凤岗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安委会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紧紧围绕工作职能任务,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工作计划和重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上级交通秩序整治和镇委、镇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以永盛北沃尔玛路段、农贸市场、永盛大街等路段整治违法停车为重点。
2、深入推进巩固“治摩、禁电”工作。始终把“治摩、禁电”工作作为交通秩序整治的重点,突出“打、防、控”工作措施,使“治摩”工作成果不断巩固。
3、深化交通秩序治堵保畅工作。根据上级和镇委镇政府治堵保畅工作部署,针对镇中心商业街、沃尔玛、财富路、锦龙又一城、贝斯达酒店、大运城邦路段以及东深路、雁田海关等路口路段交通秩序不够顺畅和车辆乱停乱放多、造成事故隐患大的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4、强化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按照上级有关整治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的部署和辖区的实际,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集中开展酒驾、客货车、“泥头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农用车等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
5、全面扎实做好事故预防。凤岗交警大队多次深入辖区道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完善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电子警察设施建设等方面,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6、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认真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部署,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各项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加大“交通安全文明村、学校、工厂、社区”交通安全“五进”和“以案说防”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举办各类宣传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工作。
凤岗镇交通分局
1、督促客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二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操作。三是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2、严格落实重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依托车辆运营监控平台系统,一旦发现车辆存在超速等违法行为,即能及时与企业联系,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驾驶员消除违法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把好车辆道路运输经营准入关。镇交通分局严格规范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托镇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强化商事登记改革主体的后续监管,不断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及退出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按相关规定强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该业务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年审车辆发放通知书,要求经营者立即进行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逾期达到六个月未年审,实行强制注销道路运输证。
4、大力加强对货运企业安全检查力度。镇交通运输分局实行全体干部职工分组对辖区3家危运企业实行挂钩盯防,由分局局长、副局长担任检查组组长,定期深入危运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强化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重点检查企业落实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情况,安全例会召开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人员培训教育考核情况,驾驶员事故台账完善情况,车辆监控平台值守及台账登记情况等。凡发现问题的一律要求整改。能马上整改的现场监督整改,未能现场整改的限期整改并后续跟进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所有问题100%得到解决。
5、大力整治营运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作为镇治超工作牵头单位,镇交通运输分局积极联合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在辖区内大力开展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并不断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常态化治超检查,强化对4家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管,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监管。
6、强化对货运源头的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镇交通运输分局已实现月度安全检查,通过“边检查、边宣贯”的方式向负责人宣传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预防货运源头单位出现违规作业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违法行为。
7、联合开展泥头车乱象专项整治。镇交通分局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错峰执法,努力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继续推动泥头车专项整治、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跨区域道路运输联合整治等专项行动。
六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刘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吴辉将粤BEC567/粤BWZ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停放道路边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建议交警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3、赖扬斌将粤BHU758/粤BGW1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违规停放道路边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建议交警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 事故防范
1、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和驾驶人资格,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具备车辆驾驶资质;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督促所有人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专人加强实时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提醒纠正。
2、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凤岗镇“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