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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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 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镇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社区,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函〔2017〕118号)要求,镇政府决定对《长安镇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待遇的规定》(长府〔1999〕18号)等182份文件予以保留,对《关于印发长安镇促进农村居民就业创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府〔2014〕5号)等20份文件予以修订,对《关于购买镇房地产总公司商品房入户的办法》(长府〔1997〕03号)等106份文件予以废止,对《关于印发长安镇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府〔1997〕13号)等325份文件宣布失效。 本次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以镇政府及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包括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涉密文件除外)。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适时进行评估修订后报镇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保留文件目录 2.修订文件目录 3.废止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长安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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