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单位):
《樟木头镇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实施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樟木头镇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部署,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推动“技能人才之都”建设,根据《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东府〔2021〕71号)、《关于持续推进“三项工程”深化“技能人才之都”建设的工作方案》(东府办〔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二条服务我镇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镇技能人才培育工作能力,营造培育技能人才工作氛围,拓宽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着力培育我镇重点行业紧缺急需人才,推动高技能人才标准认定,建立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第三条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大力培养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对成功培养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
第三章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
第四条奖励条件。企业申领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樟木头企业,并通过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取得备案函;
2.企业通过技能等级认定,且在2022年后自主培养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高技能人才的;
3.企业在申领奖励时,所培养的高技能人才仍在岗,社保在正常参保状态。
第五条奖励标准。根据企业成功培养的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及人数给予奖励,每培养一名技师(二级)奖励2000元,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一级)奖励3000元。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六条企业申报。企业应在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前,先将当年认定计划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再根据省、市要求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考核、评审,待成功通过,将结果上报等级认定系统,成功生成证书编号后打印发证,同时将证书信息表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证书信息上传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系统。
第七条奖励申领。企业成功完成技能人才培养,给技能人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须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申请。申领奖励所需资料如下:
1.樟木头镇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申请表;
2.樟木头镇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汇总表;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函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卡复印件;
6.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审核及公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到申领资料后,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站http://zscx.osta.org.cn/)或国家相关官网查询证书信息,无法查询列为验证不通过,不予奖励。
审核通过后,在樟木头镇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有关资金拨付手续,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将奖励款拨付至申领奖励企业账户。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樟木头镇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审核工作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先受理再编制年度预算,确定樟木头镇预算资金数额,安排和跟进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镇财政分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复核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申领企业要自觉履行评价主体责任,对技能人才培养及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过程的管理,配合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申领企业伪造资料、虚假申报等骗取、套取资金的,由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按规定追回相应资金,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在我镇申领该项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樟木头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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