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朗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单位:
《大朗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大朗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农农〔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
(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包括:
1.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严格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包括:
1.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2.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包括:
1.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2.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四)直接发包的项目包括:
1.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2.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达到上述第(三)、(四)项金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申请公开招标的,镇招投标服务所按规定予以办理。
镇财政预算单位的下列项目按市、镇财政部门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1.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镇属企业资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可参照执行。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金额标准,必须按相应实施方式执行。
第五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使用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须自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开招标的项目,利用信息网络与技术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或工期短、要求限期完成迅速推进的项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详见《大朗镇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审批程序》(附件1)。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第九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等条件。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组织开标;
(五)草拟合同;
(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方式登记。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按要求向镇招投标服务所办理实施方式登记。详见《大朗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方式登记资料清单》(附件2)、《大朗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方式登记表》(附件3)。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文件审查备案。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类型,在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手续。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资料到镇招投标服务所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在“中国·东莞”网大朗频道发布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不应撤回。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必需的合理时间。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答疑并发布补充通知等。
(五)开标定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当场进行开标、唱标、定标。
(六)中标公示。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开招标的项目,镇招投标服务所通过“中国·东莞”网大朗频道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邀请招标的,中标结果在招标人办公场所公告栏以及镇招投标服务所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结果登记。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确定实施单位后,招标人向镇招投标服务所提交结果登记,详见《大朗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单位结果登记资料清单》(附件4),并凭《大朗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单位结果登记表》(附件5)支付工程款。
(八)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中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二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平均下浮率的50%进行下浮,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凡投标报价超过该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限制:
(一)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
(二)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
(一)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在本市有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失信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招标,再次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三)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的;
(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五)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在本市因拖欠工人工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
(六)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
(三)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章 开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在镇级交易平台实施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应当统一在镇招投标服务所交易场所进行开标。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应当全程参与开标环节,落实主体责任。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交易场所建设和管理,全程见证开标过程,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照执行镇招投标服务所有关场所进场行为规范,并自觉接受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镇招投标服务所三方共同监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在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上自主登记企业和人员等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避免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投标人未及时更新维护,导致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来源于行政监督部门信用平台的,评审信息以投标人在该平台上申报并公示的相关信息为准,但投标人申报虚假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开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主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参加开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二)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人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评标方法统一采用简易招标法,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组织专家评审,以诚信优先为原则,按照“招投标交易系统辅助,招标人确认”的简化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第四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行业职责实施: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雨污分流项目)及交通(城市路桥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城市管理方面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城镇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人行道及绿道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农林水务部门负责。
(四)农林水务部门依法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
(五)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六)审计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审计对象实施审计。
(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查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
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相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镇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投标会(开标、定标)的监督工作;
(四)协助招标人处理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投诉工作;
(五)依法对招标投标的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的项目实施监督,对自行组织招标和直接发包的项目通过不定期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指导。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遇到招投标交易系统崩溃、网络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即时恢复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就投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镇招投标服务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内容不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且在开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否则,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查实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镇招投标服务所是本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服务机构,即镇级交易平台,为适用本办法范围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有下列主要职责: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前期服务工作,负责进场交易限额以下的工程招标投标服务工作,协调进场交易限额以上工程招投标相关具体工作;接受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式登记、结果登记等;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发布招标公告、补充通知、中标公示等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政策法规,向工程建设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和处理异议投诉工作。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下列行为属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范本不一致且未作出标示和说明;
(二)履职不到位或者干预、影响开标过程和结果;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四)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中标人履约担保;
(五)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招投标工作,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开展情况纳入镇年度工作考评。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循财务审核制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合同价款发生变更的,按照市、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委托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营业范围。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且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严禁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四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村(社区)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招投标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由行政监督部门报镇委镇政府对相关单位、企业、村(社区)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
本办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金额”为人民币。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13日。《关于印发<大朗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朗府办〔2018〕2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大朗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2022003号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大朗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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