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展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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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力: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5月30日被发现在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市场街2号103店铺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 ,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执业,2、罚款人民币14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综执罚〔2024〕0530130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东莞市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纳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支行(详见《东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贤贵、朱兵 联系电话:0769-85377238 联系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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