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志鹏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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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志鹏: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4年6月17日被发现在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和兴十一巷1号102店铺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 ,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执业,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3、没收药品(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 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综执告〔2024〕0617130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贤贵、朱兵 联系电话:0769-85377238 联系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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