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厚街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各社区居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厚街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镇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水平,助力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优化人才配置。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东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22〕46号)、《关于延长〈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暂行)〉和〈东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告》(东人社函〔2024〕179号)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镇支持建设厚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提供人力资源培育、孵化、交流等服务,积极推动建设和申报认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三条 设立厚街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厚街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人力资源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提及的厚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在厚街镇内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达到一定集聚规模,在促进厚街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及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条件及申请资料
产业园认定奖励。为扶持产业园的建设发展,结合我镇产业发展需求、人才需求,鼓励支持我镇基础条件成熟、行业集聚、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市级产业园。被认定为东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我镇一次性给予产业园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50万元
(二)奖励对象:在厚街镇内建成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且被认定为东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园区建设单位
(三)奖励方式:一次性
(四)申请资料
1.厚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奖励申请表;
2.认定为东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相关证明材料;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申请单位须提供纸质版材料且均须加盖公章。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请
(一)申请与受理。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人社分局提出相关奖励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社分局须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人社分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受理。
(二)审批。人社分局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确定奖励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应告知申请单位结果及说明理由,相关申请材料留存备查。
(三)公示。通过审批的名单应在政府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人社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
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分配、注重绩效”等原则,主要用于扶持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发展,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养行业人才、赋能我镇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持续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等,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产业园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支出、促进产业园发展的其他支出等。
相关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须在产业园区进行公示公开,接受进驻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
第八条 奖励资金支付
产业园提交相关奖励资金预算使用计划及预期绩效评估书至人社分局,人社分局审核通过的,经上报镇政府同意后,30日内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细则提及奖励资金纳入人社分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人社分局负责产业园认定奖励的预审受理、审批、公示、支付及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提及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奖励资金须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人社分局应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会同镇财政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人社分局牵头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各类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社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提及的产业园认定奖励的申请须在2027年12月31日(含)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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