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2021年12月17日,镇政府召开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望牛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下称《镇暂行办法》),2022年1月15日,镇政府正式印发。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市出台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下称《市暂行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等指引和制度,要求各镇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招标投标的工作,我镇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且更为具体的《望牛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的定义 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1、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实行政经分账的,还包括村民委员会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2、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于《市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市暂行办法》管理。 (二)大额集体建设工程的定义 集体建设工程应具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大额招标工程,应由具资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需求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 (三)招标投标流程 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总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定投资规模,自行确定施工单位。 2、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经财审后,以不高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限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市交易中心发布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中标价情况分析表》中无上一年度相应平均下浮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不高于招标控制价下浮10%的价格作为合同价限价。 3.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按相关规定在镇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3.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按相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投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集体建设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集体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五)应当重新招标情况。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 4、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因前款第1项、第2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重新招标、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六)增加工程的要求 集体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追(增)工程占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比重10%以下,且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工程预算经财审后,以当前建设工程中标价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七)重大事项审查范围 审查内容包括: 1、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是否符合镇、村要求,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是否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 2、招标调整事项是否符合镇、村规定情形,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镇审查程序。 3、工程变更事项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和镇审查等程序。 4、对监事会提出异议、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或必要时报请镇相关部门进行指导或协助处理。 5、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是否按规定发布或公示。 6、招标决策事项、招标投标相关重要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上述审查内容的第一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招标实施前呈审,如招标工程属大额项目投资的,该项审查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大额项目投资”审查合并实施;后五项,应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后适时呈审。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望牛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