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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望牛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望牛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望牛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21年12月17日第38次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牛墩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      


  望牛墩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为我镇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含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集体建设工程,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监督主体,组织镇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实施必要的审查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自觉加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管理如下:

  (一)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开展财务检查;

  (二)财政部门对涉及财政资金的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审查;

  (三)招投标服务所为在镇级招标的集体建设工程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四)审计办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事项开展审计;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六)其他相关部门参照《暂行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别对在镇、村招标的各类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于《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暂行办法》管理。

  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作及其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重要设备和材料(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集体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购置等。

  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实行政经分账的,还包括村民委员会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

  第四条 集体建设工程应具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大额招标工程,应由具资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需求等资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预算。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总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定投资规模,自行确定施工单位。

  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经财审后,以不高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限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市交易中心发布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中标价情况分析表》中无上一年度相应平均下浮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不高于招标控制价下浮10%的价格作为合同价限价。

  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按相关规定在镇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按相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六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集体建设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集体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并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七条 集体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

  (四)国家、省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招标失败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重新招标、调整招标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八条 集体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追(增)工程占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比重10%以下,且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工程预算经财审后,以当前建设工程中标价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九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充分落实资金,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等),符合现行有效的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招标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后实施。

  镇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发、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环节参照《暂行办法》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招标的,一般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镇相关制度框架下,对工程招标投标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明确工程招标级别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处理、工程变更事项处理及其民主决策程序,以及投标人资格预审、入围筛选、评标原则等。

  集体经济组织在工程项目表决表中列明工程预算、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工程变更事项等表决情况,当工程预算超过工程预估金额且超过原预计招标级别的,按预算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新表决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的行为,并在因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继续时,或在发现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和纪律的行为时,报告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报镇相关业务指导部门作出指导或协助处理。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相关决策事项、招标投标重要资料等应在财务公开栏公开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招标活动第一责任人。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纳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范围。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设立“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民主程序”审查项目,对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并对相关资料备案。审查内容包括:

  (一)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是否符合镇、村要求,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是否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

  (二)招标调整事项是否符合镇、村规定情形,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镇审查程序。

  (三)工程变更事项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和镇审查等程序。

  (四)对监事会提出异议、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或必要时报请镇相关部门进行指导或协助处理。

  (五)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是否按规定发布或公示。

  (六)招标决策事项、招标投标相关重要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上述审查内容的第一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招标实施前呈审,如招标工程属大额项目投资的,该项审查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大额项目投资”审查合并实施;后五项,应在招标投标活动开始后适时呈审。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存档期一般不少于20年。归档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内容参照《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招标工程项目预决算、招标事项表决记录、评标报告、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监事会工作记录、招标投标财务公开资料、镇审查表格等所有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镇住建、交通、经济发展、城管、水务工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招投标服务所、农林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分别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开展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和审计:工程招标管理范围、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和工程变更事项处理等是否符合镇村相关规定,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财务公开、信息发布、呈审等程序是否规范等。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人员专业技术要求、法律责任,投标人资格、义务、法律责任,以及中标人义务等参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与本镇以往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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