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塘府规〔2025〕1号)
一、制定缘由
土地开发,是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集体土地的开发,由于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济实力和思想局限,对集体土地的招商开发局限于提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缺乏“一盘棋”的大局观,难以引进大型优质项目,实现可持续发展。鉴于此,由镇政府进行镇村统筹开发十分必要。中共塘厦镇第十四届代表大会第三次工作报告指出,要狠抓镇村土地统筹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镇村联动、利益共享”,探索镇村分利新型发展模式,创新资源配置、利益平衡和投融资机制,支持村组完善土地、物业资产权证,引导社区土地由镇统筹发展,多渠道整合腾挪转化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开发质量,拓展优质产业发展新空间。
要推进土地统筹开发,就必须明确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如何分配。为此,塘厦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印发了《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办法实施后,镇村土地统筹开发获得大推力,大量优质产业项目顺利落地。但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而相应的生活、教育等支出亦大幅度提高。且由于比邻深圳,加上可开发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塘厦镇土地(尤其是住宅用地)价值快速上涨,社区迫切要求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分成,保障社区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
2020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提出“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并鼓励各镇街通过规划补偿或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不同地块的规划价值和补偿数额差异。
为使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更加合理,塘厦镇参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文件,编制了《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
2、《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东府〔2024〕28号);
3、《塘厦镇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及青苗补偿的若干规定》(塘府〔2023〕18号)。
三、总体框架
《办法》共六章,为统筹原则、适用范围、统筹收益分配方式、实施方法、其他条款、附则,共二十九条。
四、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出让用途为工业(M1 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新型产业(M0)且落实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通过挂牌出让方式成交的国有土地(不含收回重新出让的国有土地及补办出让项目用地)适用本办法;出让用途为住宅(R2 二类居住用地)、商服(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混合(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且通过挂牌出让方式成交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同时,特别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收益分配方式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方式,并在第七条、第十条分别对“基础补偿”“增值共享”进行了解释。同时第八条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参考标准进行了说明,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东府〔2024〕28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参照《塘厦镇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及青苗补偿的若干规定》(塘府〔2023〕18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如有新文件规定,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第九条对土地统筹收储成本进行了说明。
《办法》第十一至第十七条分别就住宅用途、商服用途、商住用途、工业(含仓储、科研)用途、新型产业用地的收益分配方式及如何计算进行了明确。
其中,住宅用途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6:4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商服用途按照5:5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商住用途按照商服及住宅的比例参照住宅用途和商服用途进行分配。需要指出的是,第十四条明确,2018年1月1日前,镇政府(含下属单位及企业)已统筹收储但未挂牌出让,规划为住宅、商服、商住用途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8:2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
工业用途(含仓储、科研用途),地块项目落地后,镇政府将项目税收按比例计算财政奖励给原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财政奖励标准为:产业用地所在范围内的企业每年所缴纳税收额镇级分成部分的20%。财政奖励自项目企业财政贡献履约期首年起计算,按年结算,于次年支付。如果当年的财政奖励按月平均计算不能达到1元/平方米的,由镇财政进行补足(包括企业经营不善、结业或倒闭期间)。且《办法修订版》实施之日起,出让用途为工业(M1 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用途的新统筹收储地块(统筹收储前未被镇政府及镇政府下属单位或企业统筹使用),地块增值共享资金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同时,第十八条对多种用途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第十九条对上述未明确的其他用途土地分配方式确定了“一事一议”报镇政府按有关流程审议的处置方式。
(三)关于办法的实施。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涉及的土地补偿款、增值共享资金及财政奖励纳入预算管理,按《塘厦镇财政支出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土地补偿款、增值共享资金由镇规划管理所纳入预算管理,财政奖励由镇经济发展局纳入预算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在每一年4月1日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上一年度的增值共享资金及财政奖励拨付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收益权。第二十二条对镇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其他条款。
《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地块跨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了按原属各自占比进行财政奖励分配的方式;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调整等问题明确了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
(五)关于实施期限及解释单位。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办法》由塘厦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办法的发布、实施时间以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