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办法》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关于印发《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办法》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栏目)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章 统筹原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优质大项目招引工作,实现镇与社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应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统筹招商,收益共享”的原则,在确保城镇长远发展的同时,土地收益由镇政府与社区共享,实现多方共赢。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让用途为工业(M1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新型产业(M0)且落实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通过挂牌出让方式成交的国有土地(不含收回重新出让的国有土地及补办出让项目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让用途为住宅(R2二类居住用地)、商服(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混合(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且通过挂牌出让方式成交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收益分配方式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统筹收益分配方式
第六条 新增统筹收储的土地,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即除公益性用地或基础设施性用地外,土地统筹补偿和利益共享可分为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两个部分。
第七条 基础补偿是指依据省、市相关补偿政策和标准,在土地收储整备工作中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留用地补偿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东府〔2024〕28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参照《塘厦镇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及青苗补偿的若干规定》(塘府〔2023〕18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如有新文件规定,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
第九条 土地统筹收储成本包括:土地基础补偿费、土地前期手续费用(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自然资源要素使用费用、耕地占用税)、土地现状整理费用及其它应纳入地块出让前开发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增值共享是指将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计提资金(按省、市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相关税费(印花税等)、土地统筹收储成本等资金后,按照一定规则核算的补偿。
其中,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5%提取。
第十一条 出让用途为住宅(R2二类居住用地)的地块,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6:4的比例分配地块增值共享资金。即镇政府占60%,经联社占40%。
增值共享资金=市财政返还镇政府的土地款(已扣除省、市计提资金及相关税费)-土地统筹收储成本-镇计提“三金”资金(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十二条 出让用途为商服(C2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地块,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5:5的比例分配地块增值共享资金。即镇政府占50%,经联社占50%。
增值共享资金=市财政返还镇政府的土地款(已扣除省、市计提资金及相关税费)-土地统筹收储成本-镇计提“三金”资金(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十三条 出让用途为商住(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地块,按照商、住比进行分别核算,增值共享资金分配方式参照上述第十一、第十二条执行;价值核算按照整个地块的成交楼面均价×对应类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2018年1月1日前,镇政府(含下属单位及企业)已统筹收储但未挂牌出让,规划为住宅、商服、商住用途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8:2的比例分配地块增值共享资金。即镇政府占80%,经联社占20%。
第十五条出让用途为工业(M1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的地块,地块项目落地后,镇政府将项目税收按比例计算财政奖励给原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财政奖励标准为:产业用地所在范围内的企业每年所缴纳税收额镇级分成部分的20%。财政奖励自项目企业财政贡献履约期首年起计算,按年结算,于次年支付。如果当年的财政奖励按月平均计算不能达到1元/平方米的,由镇财政进行补足(包括企业经营不善、结业或倒闭期间)。项目为增资扩产项目的,能独立核算的按一个项目计算,不能独立核算的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实际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让用途为工业(M1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用途的新统筹收储地块(统筹收储前未被镇政府及镇政府下属单位或企业统筹使用),地块增值共享资金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增值共享资金=市财政返还镇政府的土地款(已扣除省、市计提资金及相关税费)-土地统筹收储成本-镇计提“三金”资金(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提取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成交面积提取。
第十七条 出让用途为不可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的,增值共享资金分配及财政奖励标准参照第十五、第十六条执行。出让用途为可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的,财政奖励标准参照第十五条执行;可分割转让部分地块增值共享资金参照第十二条执行,不可分割转让部分地块增值共享资金分配参照第十六条执行。其中,可分割转让部分与不可分割转让部分的增值共享资金按照各自在地价评估报告中的价值占比确定。
第十八条 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征地出让,按照各自用途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出让用途为住宅、商服、商住的,增值共享资金分配参照第十一至第十四条执行;出让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增值共享资金分配及财政奖励参照第十七条执行。对应不同用途的土地增值共享资金按照各自用途在地价评估报告中的价值占比确定。
第十九条 其他经营性用地,联合开发土地的模式及地块运营增值共享资金分配方式,具体操作办法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按有关流程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在出让土地内无偿向政府贡献的土地及地上配建物业不参与分配,全部归镇政府所有。
第四章 实施方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土地补偿款、增值共享资金及财政奖励纳入预算管理,按《塘厦镇财政支出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土地补偿款、增值共享资金由镇规划管理所纳入预算管理,财政奖励由镇经济发展局纳入预算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在每一年4月1日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上一年度的增值共享资金及财政奖励拨付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收益权。
第二十二条镇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镇政府批复,具体实施土地开发出让、项目建设落地、增值共享资金及财政奖励核算拨付工作。其中,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办理、土地补偿款及增值共享资金预算编制、请款工作及提供出让土地征收补偿、征地报批税费、规划调整相关费用等材料;镇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出让材料审核、核算自然资源要素使用情况及土地出让手续办理过程中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协调;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出让土地项目招引,并跟踪项目建设落地;镇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组织出让土地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申报财政奖励及财政奖励的请款工作;镇农林水务局负责监管集体经济组织增值共享资金及财政奖励的分配与使用,提供出让土地涉及林地使用相关费用等材料;镇住建局负责提供出让土地地上物征拆相关费用等材料;镇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出让土地涉及土壤调查相关费用等材料;镇税务分局负责核实提供出让土地地上企业的纳税资料;镇财政分局负责土地征收及出让相关税费、增值共享资金、财政奖励的审核及拨付工作。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地块跨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属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比例确定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奖励分配。
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属界线以所有权登记为准,如有争议,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委、镇政府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和镇党委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对本办法所确定的分配方式存在争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委、镇政府提出申请,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和镇党委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上述产业用地变更为非产业用地出让的,相应的产业用地统筹奖励终止,具体补偿根据用地性质由镇政府工作会议和镇党委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税收额”指企业经营产生主体税种(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以入库期为准,不包含一次性的税源(如房产及土地买卖产生的税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塘厦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于2025年1月7日发布,自2025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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