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关于印发《塘厦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高品质居住、生产、工作环境的追求日益提升,群众对格局老旧的住宅、厂房、办公楼等建筑存在进行结构调整、装饰翻新的需求。同时,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法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因其进行违法改建、加建的风险性低,故制定本法完善上述工程的报建手续并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总体框架
《实施细则》分五部分,为适用范围、工程分类、施工申请、监管和验收备案、主体责任、其他事项。
根据我镇实际,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提出了《塘厦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1)明确了适用范围。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2)明确了工程分类。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依其项目特点分为: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下称“特殊类装修工程”)和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下称“一般类装修工程”)。
(3)明确了施工申请、监管和验收备案的流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已获得批准后,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备案,通过审批取得《塘厦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备案凭证》后依报批内容进行施工建设,依法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向住建部门提交验收检查和备案申请。经住建部门验收后,取得相应备案证明。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申请材料
《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一点规定:一般类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持《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既有建筑物所有权证或报建证明、办理施工备案的相关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合同、保证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工伤保险证明等材料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向镇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属特殊类装修工程的,还应提交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报告、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书。
(二)关于质量安全监督
《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二点规定:(1)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推行承诺告知,强化对企业承诺后履约行为的批后监管。根据项目规模、参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等因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就承诺事项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将按照国家和东莞市工程建设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三)关于验收检查和备案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后,应持《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检查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竣工图等相关资料向住建部门提交验收检查和备案申请,住建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施工验收备案手续审批。对特殊类装修工程,住建部门受理后还应开展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工作。
(四)关于主体责任
项目参建单位及各级监管单位应当依本细则履行相应职责,需重点指出的是:属地社区应对辖区范围内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管理,做好登记工作,定期向住建部门报送辖区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住建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重新申办施工备案手续;拒不改正的,可依本细则撤销施工备案凭证,并按有关规定记入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停止其一定期限的经营活动。住建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将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报的,应当撤销施工备案凭证,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记入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