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清溪镇水榭兰亭公租房的分配工作,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
水榭兰亭公租房位于清溪镇中心区清凤大道东侧,共8套,已租7套,剩余可配租1套,户型为一房一厅,每套建筑面积约为44.71平方米(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房产测绘报告为准)。
二、租金标准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租金按1元/平方米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租金按3.69元/平方米收取;
3、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12元/平方米收取;
4、在本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入户人员,租金按16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供应对象范围
可参与本次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为第六十三期已公示并通过审批的保障对象,(详见清溪政府网第六十三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结果公示》)。
四、意向登记时限
清溪镇公租房轮候对象(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清溪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意向登记,意向登记时间公布之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
清溪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清溪镇清凤大道98号四楼409室,咨询电话:87318905。
五、配租安排
(一)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二)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配租对象按照配租顺序选择公租房。
(三)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与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3年。
六、注意事项
(一)公租房轮候对象在约定的时限内未进行意向登记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二)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择公租房后未在一个月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后的其他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
东莞市清溪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