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身份证号码:513028********2915):
你于2022年10月24日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村松元围村巷160号内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无确定的违法所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擅自执业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批;2.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圆整(¥590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综(执一)罚告字﹝2023﹞第00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6号三楼304室)提出陈述、申辩,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韩聪迎、温景文 联系电话:0769-38828939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