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0号),涉及我镇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售卖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07月21日)产品,“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时柳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生姜”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店表示外观上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没必要对生姜使用任何农药,其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生姜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造成的。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依法对其供应商进行立案查处。
二、东莞市清溪陈家辉海鲜店售卖的花甲、白贝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陈家辉海鲜店售卖的“花甲”(购进日期:2022年07月25日)、“白贝”(购进日期:2022年07月25日)产品,“氯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陈家辉海鲜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花甲”、“白贝”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花甲”、“白贝”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贰元(¥352);
3.对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叁佰伍拾贰元(¥135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店认为使用了国家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的氯霉素,外观上无法判断,在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采购“花甲”、“白贝”数量较少,没有必要使用氯霉素,该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养殖环节或批发环节违法使用氯霉素所致。该店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三、东莞市清溪顶丰水产品店销售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顶丰水产品店售卖的花甲(购进日期:2022年07月26日)产品,“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顶丰水产品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花甲”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花甲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花甲”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480);
3.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肆佰捌拾元(¥148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店认为氟苯尼考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外观上无法判断,在采购时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也没有对涉案花甲使用氟苯尼考等相关兽药,被抽样的花甲暂养水中也未检出氟苯尼考,该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养殖环节或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氟苯尼考所致。该店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