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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606号)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19-01-03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町强机电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町强机电有限公司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河粉”(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18年6月26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东莞市町强机电有限公司食堂涉嫌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通过溯源调查,确认被抽检样品实际为“湿粉条”,该产品由东莞市健溢食品厂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湿淀粉制品(湿粉条)》(Q/JYSP0001 S-2015)进行生产,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结果为0.612g/kg,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关于“淀粉制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又名脱氢醋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最大使用量为1.0g/kg的要求。该食堂负责配合抽样工作的人员在不清楚且未求证产品实际名称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认为被抽检样品为“河粉”,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另查,该食堂采购并使用食品原料“湿粉条”制作的成品的名称为“炒粉”、“汤粉”,主客观上未误导消费者认为相关成品是使用“河粉”制作的。经综合调查,因该食堂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不存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三)项的规定,我局予以撤销立案。

(三)原因排查。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食品原料的采购、使用以及配合抽样情况进行了梳理,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食堂认为该批次食品确实是以“湿粉条”的名义购进并使用(有购进凭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为证),造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配合抽样工作的人员在不清楚且未求证产品实际名称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认为被抽检样品为“河粉”,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事后,该食堂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保证今后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抽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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