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1号),涉及我镇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川之味饮食店销售的凉拌土豆粉、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川之味饮食店销售的凉拌土豆粉、凉皮(加工日期:2021年09月27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川之味饮食店制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凉拌土豆粉”和“凉皮”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19);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壹拾玖元(¥1019)。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其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其制作环境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其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各项义务,严格按食品制作要求设置场地和制作,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二、东莞市清溪志波餐饮店销售的秘制盐焗鸡例牌(半只)、白切鸡例牌(半只)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志波餐饮店销售的秘制盐焗鸡例牌(半只)、白切鸡例牌(半只)(加工日期:2021年09月27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志波餐饮店制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秘制盐焗鸡”和“白切鸡”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本案上述情况,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元(¥190);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元(¥119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其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其制作环境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其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各项义务,严格按食品制作要求设置场地和制作,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三、东莞市清溪香龙面庄销售的川味凉面、手工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香龙面庄销售的川味凉面、手工凉皮(加工日期:2021年09月27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香龙面庄制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川味凉面”和“手工凉皮”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本案上述情况,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陆元(¥26);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陆元(¥1026)。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其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其制作环境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其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各项义务,严格按食品制作要求设置场地和制作,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东莞市清溪爱亿杯饮食店销售的加州卷、八爪鱼寿司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爱亿杯饮食店销售的加州卷、八爪鱼寿司卷(加工日期:2021年09月27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爱亿杯饮食店制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加州卷”和“八爪鱼寿司卷”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本案上述情况,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28);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贰拾捌元(¥102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其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其制作环境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其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各项义务,严格按食品制作要求设置场地和制作,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