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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16001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2-01-0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6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潇湘刘厨餐饮店销售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潇湘刘厨餐饮店销售的高粱酒(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1年05月07日)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潇湘刘厨餐饮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在得知涉案“高粱酒”(进货日期:2021年05月07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高粱酒”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不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元(¥384);

  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肆(¥238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陈述其店有严格按照产品要求储存条件保存被抽检产品,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也没必要对它添加食品添加剂。该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生产商添加造成的,并承诺今后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基础上,从严挑选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杜绝所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竭尽全力为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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